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3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3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368號上訴人即原告 莊萬豐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所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第九編附帶民事訴訟)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又上訴期間為二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莊萬豐(下稱原告)前對被告 張銀發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2日判決原告之訴駁回,並於110年4月28日將判決正本送達原告本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據上說明,本件原告上訴期間係於110年5月18日屆滿,而原告卻遲至110年6月25日始對該判決提起上訴,此亦有其刑事聲明上訴狀及本院刑事紀錄科收件之章足憑,顯已逾上訴期間,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鍾堯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科維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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