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279號聲請人 魏誓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筱筑 、 李文乾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確切之相對人為何。(聲請拍賣抵押物應對抵押物之現在所有人為之,非抵押不動產所有權人,對該不動產無處分權,如書寫錯誤請儘速具狀更正)
二、請提出高雄○○○區○○○段覆鼎金小段1226地號○○○區○○○段覆鼎金小段10173建號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謄本應記載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之完整姓名)
三、相對人李筱筑、債務人李文乾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