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新簡補字第29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台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新臺
幣3,520,000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5848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庭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法院書記官 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