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勞上易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上易字第101號上訴人 李位中 訴訟代理人 王淑琍 律師被上訴人吉而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崔大義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吉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滕允潔
法官賴劍毅法官李昆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年3月4日
書記官莊昭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