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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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建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字第25號上訴人展吉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進興 被上訴人達闊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錦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468,2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42,1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華奕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書記官洪啟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