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字第1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字第1342號聲請人 謝崇浯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聲請交付本院100年度上字第1342號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本院101年度上字第1342號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異議人即上訴人 莊鶴祥 、楊美玉共同訴訟代理人謝崇浯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異議人謝崇浯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滕允潔
法官李昆曄法官賴劍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書記官黃千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