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2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2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24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之4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賭博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陳欣安法官姚勳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賭博│恐嚇│││││││├───────────┼──────────┼───────────┼──────────┤│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7年1月4日起至│96年1月6日至││││97年2月3日│96年1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南投地檢9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4724號│第580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中簡字第868號│97年度上易字第1290號│││實├─────────┼──────────┼───────────┼──────────┤│審│判決日期│97.03.18│97.09.24││├─┼─────────┼──────────┼───────────┼──────────┤│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7年度中簡字第868號│97年度上易字第129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04.07│97.09.24││├─┴─────────┼──────────┼───────────┼──────────┤││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南投地檢97年度執字│││備註│第6309號│第31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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