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2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2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24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巷24-(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7年度執聲字第17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肆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胡文傑法官何志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麗淇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殺人││├────────┼──────────┼─────────┼─────────┤│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有期徒刑15年││││新臺幣20000元│││├────────┼──────────┼─────────┼─────────┤│犯罪日期│91年間至96年10月26日│96.10.23│││││││├────────┼──────────┼─────────┼─────────┤│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7年偵字第993號│96年偵字第9801號││├─┬──────┼──────────┼─────────┼─────────┤││法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7年易字第420號│97年上重訴字第30號│││實││││││審├──────┼──────────┼─────────┼─────────┤││判決日期│97.3.31│97.10.1││├─┼──────┼──────────┼─────────┼─────────┤││法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7年易字第420號│97年上重訴字第3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4.21│97.10.20││├─┴──────┼──────────┼─────────┼─────────┤││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備註│97年執第3796號│97年執字第80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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