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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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411號聲請人 陳姵妤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家事事件法第75條第3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末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聲請人陳姵妤陳報被繼承人 吳麗蘭 之遺產清冊事件,未據提出聲請人之印鑑證明,亦未於聲請狀上蓋用其印鑑章,經本院分別於民國(下同)106年7月21日、106年10月25日命其於收受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並已於106年8月13日、106年11月13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迄今並未補正,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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