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882號原告乙○○
號2樓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解除婚約)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完整訴狀表明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按:原告起訴狀未表明訴之聲明,主旨雖載有「婚約解除雙方離婚案件」字樣,究竟係要訴請解除婚約或係請求判決離婚並不明確,亦無從由其他內容確定,自與法定程式不合,應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補正兩造戶籍謄本、結婚證書及被告護照、居留證等身分證明文件。
三、若被告在國外,應補正被告國外之住所或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95年8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8月25日
書記官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