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04號原告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永竟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95年6月1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19日
民事庭法官林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5年6月21日
書記官黃錫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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