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65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顏本源 律師相對人大世界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亦未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載明破產財團之價額,致本院無從核定破產財團之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查報破產財團全部財產之價額,並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按破產財團之價額補繳聲請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19日
民事庭法官林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N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19日
書記官黃錫煒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