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37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37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37681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興宜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之清算人姓名及住所(如無清算人,應列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
中華民國95年8月25日
民事庭法官黃翊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8月25日
書記官楊祖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