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交簡字第77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交簡字第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交簡字第七七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三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前項犯罪事實,有下列事證足資證明:㈠被告甲○○於警詢中之自白。
㈡卷附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及所附酒測濃度表、道路交通
事故現場圖、勘驗圖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各一份、台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一份、現場照片二十張、 張雅如 受傷的診斷證明書一紙。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振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翁心欣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附錄論罪法條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