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小字第107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小字第1073號
原   告 劉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小紅
訴訟代理人  黃文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ENISUMARNISUWARNI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