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797號上訴人 陳素美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鄭萬祥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4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之本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2,2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4,912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然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譚德周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書記官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