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7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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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797號上訴人 陳素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萬祥 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4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全部提起上訴。經查本件本訴及反訴之上訴利益合計為新臺幣4,7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2,037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然上訴人前僅繳納本訴部分之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4,912元,尚應補繳新臺幣37,1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譚德周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書記官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