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386號
原 告 李清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珀惠 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97,56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
○區○○路1段139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張珀惠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曉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