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0年度湖簡字第66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簡字第668號
原   告 社團法人臺北市小太陽希望工程協會

法定代理人  李悅綾
被   告  楊庭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租賃契約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0年8月2日
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訴。
該裁定業於100年8月10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稽,原告迄未為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書記官李宜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