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282號
原 告 台北國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鎮國
上列原告因與 李天爵 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柒佰零
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叁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一百三十一號)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