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285號
聲 請 人 張淑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倪義德 間聲請返還投資款調解事件,聲請人
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捌萬元
,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
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