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0年度屏小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屏小字第267號
原   告  吳春宏
被   告  邱紹峰
一、原告因請求償還票據所受利益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邱紹峰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邱紹峰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費用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韻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