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12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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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1255號
原 告 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清理人財團法人保險事業中心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賴清祺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陳雅玲 等4人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陳雅玲等4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121元,應繳裁
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8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家毅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芊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