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12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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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1255號
原   告 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清理人財團法人保險事業中心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賴清祺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陳雅玲 等4人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陳雅玲等4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121元,應繳裁
   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8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家毅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芊蕙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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