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勞小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茍○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福順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
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萬7,3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