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1年度重簡字第81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816號
上 訴 人  張萍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高三復 、陳.
邱系柳、 邱永大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2年6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3,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7,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
           書 記 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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