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簡字第129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簡字第1290號
原   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法定代理人  林三貴
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陳報被告真實之姓名及住居所,
並同時檢附被繼承人 張志恒 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
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到院;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再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116條第1款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時僅於起訴狀載明被告為張志
恒知繼承人,惟未載明被告真實之姓名及住居所,致無法送
達訴訟文書,原告之起訴程式顯不合法,揆諸前揭說明,本
院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裁定
駁回其訴。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溫宗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書記官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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