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小字第165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1653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昌錦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
○○○巷○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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