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278號
原 告 鄭維嶽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張人杰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
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貳佰
陸拾壹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捌佰叁拾玖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