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度玉簡字第3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玉簡字第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玉簡字第三О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八七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意圖避免教育召集,而無故逾應召期限貳日,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所援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四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
法官陳雅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玉里簡易庭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四日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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