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24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四О號
公訴人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九一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定有明文。
二、右列被告經起訴審理之案件,雖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辯論終結。惟查本案仍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未調查,事涉被告權益,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
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錢建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建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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