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30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二號
原告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乙○○兼訴訟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二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簡慧娟~B法官范智達~B法官張震武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李學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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