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補字第91號
原 告 鐘沛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玉蘭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陳玉蘭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
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行車執照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