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3年度斗補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補字第90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訴訟代理人  杜惠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朝輝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陳朝輝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
  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起訴狀證物欄所載之查核單、行車執照、受損照片、道
  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發票及估價單、賠款滿意書等
  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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