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1249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士簡字第1249號
原   告  潘秀禧
被   告  李惠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3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元,並依如附表編號壹至陸所示之遲
延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各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按如附表編號柒至拾肆所示應付會款日期之終日前,按月
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及第二項到期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3年9月間,參加以原告為會首之互
助會69會,連會首共70會,會款每會新臺幣(下同)1萬元
,約定於每月5日開標,被告於103年11月5日得標,得款51
萬5,000元,被告於得標後,即應每月繳付會款1萬元,惟被
告自108年5月起拒付會款,已欠2個月共2萬元,屢催無果,
及依約定,每月5日開標,各會員於期限3日內給付會款,否
則自10日起負遲延責任。又被告已到期之會款既不給付,則
對未到期12萬元部分,有預為請求之必要,乃依合會之法律
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
14萬元,及自108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稱合會者,謂由會首邀集二人以上為會員,互約交付會款
及標取合會金之契約。其僅由會首與會員為約定者,亦成立
合會。會員應於每期標會後三日內交付會款。會首應於前項
期限內,代得標會員收取會款,連同自己之會款,於期滿之
翌日前交付得標會員。逾期未收取之會款,會首應代為給付
。會首依第二項規定代為給付後,得請求未給付之會員附加
利息償還之。民法第709條之1第1項、第709條之7第1項、第
2項、第4項定有明文。次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
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其提出合會資料、匯款單等件
為證,堪信真實,則依上開規定,原告自得請求被告於本件
言詞辯論終結前已到期而積欠未付之會款6萬元,並各自當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又
被告自108年5月起即未按時繳交會款,且現住所已有所不
明,可預期被告對將來到期之會款亦難按期給付,有預先請
求之必要,是原告自得請求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如附表編號
7至14所示將來各期會款給付到期日屆至時之各期會款1萬
元。
(三)至原告會款利息部分,原告雖主張被告應給付全部會款14萬
元均自108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云云。惟查,會款應於各期繳納到期日屆至,而陷於
給付遲延時,原告始得請求遲延利息,而依原告所述各期會
款自當月10日起負遲延責任。是原告僅得就已到期之會款請
求被告給付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遲延利息,逾此範圍之
請求,即無可採。
四、從而,原告依上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
第二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
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
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為1,
44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書記官蘇彥宇
附表:
┌──┬────────┬─────┬─────┐
│編號│應付會款日之終日│會款│遲延利息起│
││(即開標日起之第││算日│
││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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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8年5月7日│1萬元│108年5月│
││││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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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8年6月7日│1萬元│108年6月│
││││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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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8年7月7日│1萬元│108年7月│
││││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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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8年8月7日│1萬元│108年8月│
││││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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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8年9月7日│1萬元│108年9月│
││││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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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8年10月7日│1萬元│108年10月│
││││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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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8年11月7日│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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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8年12月7日│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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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9年1月7日│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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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9年2月7日│1萬元││
├──┼────────┼─────┼─────┤
│11│109年3月7日│1萬元││
├──┼────────┼─────┼─────┤
│12│109年4月7日│1萬元││
├──┼────────┼─────┼─────┤
│13│109年5月7日│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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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09年6月7日│1萬元││
├──┼────────┼─────┼─────┤
││合計│1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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