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秩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桃秩字第203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被移送人   李烽州
       毛建中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8年10月29日桃警分刑秩字第108005600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烽州、毛建中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8年9月26日3時23分許。
㈡地點:桃園市○○區○○路○○○巷○○○○○號。
㈢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李烽州、毛建中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照片15張。
三、核被移送人李烽州、毛建中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7條第2款互相鬥毆之行為,爰審酌被移送人為警查獲後坦
承被移送非行,態度尚可,及其違反本法之手段、違反義務
之程度及上開非行所生之危害等情,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處罰,以資懲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汪智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書記官柯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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