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八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訴訟代理人 吳姿慧 送達代收人 楊淑靜 被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請求清償借款有所請求而涉訟,而依據雙方訂立消費者貸款契約第十三條雙方約定合意管轄法院,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消費者貸款契約一件影本可證,亦經原告請求移轉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廿四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原告聲請或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官夏明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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