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七八一號
聲請人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甲○○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新台幣貳萬零玖佰零參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七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聲請人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二萬零五百零三元及聲請公示送達刊登新聞紙費用四百元,爰依法確定為新台幣貳萬零玖佰零參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官吳森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