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121號聲請人 林聯溪 上列聲請人林聯溪因與相對人 蕭定一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林聯溪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拍賣抵押物應以不動產所有權人為相對人,是請更正本件相對人。
二、依所補正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未據地政機關蓋印收件,請補正之。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