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交簡上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交簡上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簡上字第13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王興琪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2年7月11日100年度壢交簡字第3388號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後,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呂曾達
法官蔣彥威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諭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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