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4年繼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繼字第70號聲請人 李興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洪秋連 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被繼承人洪秋連之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贈與資料清單等件。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倪霈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
書記官王耀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