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簡字第145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1456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李仁傑
被   告  陳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06年10月26日所為之
宣示判決筆錄有誤寫之情形,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二項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由被
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陸佰參拾元由
被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日
書記官陳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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