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85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859號
原   告  黃美鳳
訴訟代理人  沈建宏 律師( 法扶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5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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