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877號
原 告 呂宇真
法定代理人 呂傾讀
上列原告呂宇真因與被告 彭敬鈞 、 曾基旺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