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47號聲請人 蔡文祥 代理人 郭雨嵐 律師
林翰緯 律師 吳雅貞 律師相對人 蔡老齊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蔡老齊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壹佰肆拾壹萬肆仟柒佰貳拾伍元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執字第112035號執行事件關於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01年度重上字第411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合意停止訴訟期間即民國102年8月27日起至102年12月26日止,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5款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280號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現上訴本院審理中(即本院101年度重上字第411號)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臺北地院97年度執字第112035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經本院調閱上開執行卷宗,及審酌本院上開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課正合意停止訴訟程序洽談和解中,兩造同意於合意停止訴訟程序期間暫停上開執行程序之進行,以利聲請人變賣其他不動產以資清償,有本院上開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102年8月26日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稽,是聲請人所請,尚非無據。茲以兩造所同意以債權總額新臺幣(下同)8,656萬6,459元〔即依聲請人所陳報債權本金4,772萬3,542元,及自民國87年3月13日起至102年8月26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為3,687萬1,884元(47,723,542X5%X15+47,723,542X5%12X5+47,723,542X5%365X13=84,595,426),再加計訴訟費用本金158萬5,485元,及自97年10月15日起至102年8月26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38萬5,548元(1,585,485X5%X4+1,585,485X5%12X10+1,585,485X5%365X11=385,548),共計8,656萬6,459元(47,723,542+36,871,884+1,585,485+385,548=86,566,459)〕,再扣除聲請人於上開準備期日當庭清償168萬2,974元後為8,488萬3,485元(86,566,459-1,682,974=84,883,485),按法定利率計算合意停止期間4個月之利息為141萬4,725元(84,883,485X5%12X4=1,414,725),於聲請人提供上開擔保後,上開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於本院上開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合意停止訴訟期間即102年8月27日起至102年12月26日止,應暫予停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謝碧莉
法官蔡虔霖法官劉坤典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書記官劉育妃附表:
㈠土地: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號││目├─────┤│││││平方公尺││├─┼─────────────┼─┼─────┼────┤│1│臺北市○○區○○段三小段│建│42│78/2028│││846地號││││├─┼─────────────┼─┼─────┼────┤│2│臺北市○○區○○段三小段│建│465│78/2028│││847地號││││├─┼─────────────┼─┼─────┼────┤│3│臺北市○○區○○段三小段│建│72│78/2028│││848地號││││├─┼─────────────┼─┼─────┼────┤│4│臺北市○○區○○段三小段│建│21│78/2028│││849地號││││├─┼─────────────┼─┼─────┼────┤│5│臺北市○○區○○段三小段│建│16│78/2028│││850地號││││├─┼─────────────┼─┼─────┼────┤│6│臺北市○○區○○段三小段│建│71│78/2028│││851地號││││├─┼─────────────┼─┼─────┼────┤│7│臺北市○○區○○段三小段│建│14│78/2028│││855地號││││├─┼─────────────┼─┼─────┼────┤│8│臺北市○○區○○段三小段│建│24│78/2028│││854地號││││└─┴─────────────┴─┴─────┴────┘㈡建物:
┌─┬───┬──────────┬─────┬────────┬──────┐│編│建號│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權利範圍││號│├──────────┤要建築材料│尺)│││││建物門牌│及房屋層數│││├─┼───┼──────────┼─────┼────────┼──────┤│1│2271、│臺北市○○區○○段三│12層樓│㈠2271建號:面積│㈠2271建號:│││2300│小段847、848、849、│鋼筋混凝土│為201.81平方公│全部││││850、851、854、855地││尺│㈡2300建號:││││號土地││㈡2300建號:面積│4/10││││││為524.24平方公││││├──────────┤│尺│││││門牌號碼:│││││││㈠2271建號:臺北市復│││││││興南路1段285、287│││││││號房屋│││││││㈡2300建號:臺北市復│││││││興南路1段283號地下│││││││室。││││├─┼───┼──────────┼─────┼────────┼──────┤│2│2270、│㈠土地:臺北市大安區│12層樓│㈠2270建號:│㈠2270建號:│││5005│復興段三小段846、│鋼筋混凝土│一層:面積為│全部││││847地號土地││217.2平方公尺平│㈡5005建號:││││││台:面積為16.27│全部│││├──────────┤│平方公尺│││││㈡2270建號建物:門牌││㈡5005建號:│││││號碼臺北市○○○路││面積為74.17平方│││││1段283號房屋(面積││公尺│││││為217.│││││││2平方公尺;聲請人│││││││應有部分為全部)。│││││││㈢5005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北市○○○路│││││││1段283號增建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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