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勞簡字第87號
原 告 邱敏琪
法定代理人 陳見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下午三
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兩造確認下列事
項:
一、原告自100年1月1日起至同年2月22日應領之薪資總額為何?
二、上開薪資是否已經給付原告?
三、被告主張抵銷抗辯新臺幣369,047元之債權存在之證明(如
存證信函上載肇事情節、所稱「駕駛員責任分攤互助險合約
單」之內容)及其金額計算式?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書記官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