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0年度沙秩聲字第2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沙秩聲字第2號
被移送人   周盈輝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台中市政府警察局
清水分局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所為之處分(中市清警分偵
字第1000031944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聲明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事實,如警察機關處分書所載

二、本件聲明人周盈輝違反社會維護法之事實,有下列
事證證明屬實:
㈠聲明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㈡證人 梁國猛林寬齊余素真 之證明。
三、原處分警察機關依據社會秩維護法第72條第3款之規定,裁
處罰鍰新台幣2,000元,於法並無不合。
四、聲明異議意旨,空言否認有上述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指摘原處分不當,請求免罰云云,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張升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