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0年度沙簡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沙簡字第200號
法定代理人  藍美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麗暢國際精品有限公司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1月17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2,63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張升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