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再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再字第21號再審原告乙○○再審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因遷讓房屋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97年08月14日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701號第三審確定裁定,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最高法院。
理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本件再審原告係以該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對之提起再審之訴。依同法第499第1項前段之規定,專屬為判決之最高法院管轄。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
法官曾謀貴法官李平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江丞晏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