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30號上訴人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5年度訴字第330號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乙○○部分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3,0000元(即如上訴人於抗告理由狀之主張),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2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9月18日
書記官吳慕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