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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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30號
原告甲○○兼訴訟代理人乙○○上一訴訟代理人 張豐守 律師上一複代理人 吳莉鴦 律師被告丁○○兼訴訟代理人丙○○上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日上午九時三十分許,在本院第20法庭行言詞辯論。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797,718元,應繳裁判費115,84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5,730元外,尚應補繳110,110元。
(二)提出土地坐落台中縣○○鎮○○段第二二八地號土地登記謄本一份、門牌號碼台中縣○○鎮○○路一一九、一二一、一二三、一二五號鐵皮房屋之房屋稅單各一份。中華民國96年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12日
書記官詹貴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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